江苏省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柳州市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6年3月25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柳政办〔2012〕189号)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柳州市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作用,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促进全市商贸服务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一)市本级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二)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三)其它可以用于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资金的年度预算。
(二)配合市商务委组织项目评审、验收。
(三)下达项目资金预算,会同市商务委审核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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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市商务委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资金项目具体的扶持方向、支持内容、基本条件要求及评审论证标准。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项目评审、论证。
(四)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年度预算和下达项目计划。
(五)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组织项目绩效评估考核。
第三章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支持范围、支持方式
第五条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政策导向。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商贸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重点方向,属于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鼓励和允许的行业。
(二)引导为主,择优扶持。发挥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多渠道增加对商贸服务业的投入。
(三)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坚持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质高效原则,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第六条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编制或修编商贸服务业专项规划、商贸服务业重大课题研究、商贸服务业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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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传统商贸业项目,商业综合体、物流等现代服务业项目,电子商务、会展、服务外包等新兴业态项目,口岸建设及其它具有代表性的商贸服务业项目。
(三)商贸服务业发展统计、监测、培育、考评奖励。
(四)商贸服务业品牌建设、质量体系建设项目。
(五)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应急物资储备项目。
(六)扩大内需,促进消费活动项目。
(七)获得上级资金扶持,需要地方配套的项目。
(八)对促进柳州市商贸服务业发展影响重大的其它项目。
(九)外贸扶持专项资金、鼓励外贸出口奖励资金、鼓励外贸出口企业其它补助资金的扶持范围按《柳州市外贸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十)项目绩效评价(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资金总额的3%)。第七条根据项目和项目单位的不同特点,确定资金支持方式:
(一)直接补助。按照项目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和额度的直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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