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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保健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提高工作质量,促进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确保婴幼儿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国家卫生部、原教委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及省卫生厅、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依法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卫生保健工作,加强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切实做好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是有效预防儿童感染疾病及意外伤害发生的重要保障。各级卫生、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层层建立责任制,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分工协作,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有效开展。各县区卫生局负责卫生保健法律、法规、政策、方针的实施、监督管理。各县区教育局会同卫生局做好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市县妇幼保健所负责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业务的培训和指导等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对托幼机构的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保证卫生保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实行园(所)长负责制,园(所)长负责全园(所)卫生保健工作开展以及协调全体保教及其它工作人员参与卫生保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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