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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业务中特殊业务的处理办法[精选5篇]

公司业务中特殊业务的处理办法

一、支票、本票挂失的处理办法

1.支票、本票丧失,失票人通知银行进行挂失止付(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2.绝对丧失的票据(票据已毁灭,本身已不存在)、无效票据不得办理挂失

3.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

4.银行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立即暂停支付

5.失票人应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失票人未提供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的证明的,可办理临时挂失,临时挂失期限为三天

7.现金支票、现金本票不允许办理临时挂失,只能办理正式挂失

8.失票人在邮储银行已办理临时票据的,在三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同时向付款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并自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发出公告。邮储银行在收到法院送达的《停止支付通知书》时办理正式挂失。

9.银行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银行不再承担责任。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办理正式挂失。

10.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公示催告通知,原经办行办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若银行收到人民法院出具的失票人享有该票据权利的证明,办理公示催告截止并向失票人付款。符合挂失条件的票据挂失,按票面金额的0.1%,最低5元的标准收取手续费。

二、印鉴挂失的处理办法

1.客户预留印鉴发生遗失、被盗等情况时,应向开户行提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单位银行账户预留印鉴挂失申请书》(下称《挂失申请书》),要求不再将其作为支付结算审核依据,并补办新的预留印鉴

2.挂失单位公章的,除提交《挂失申请书》外,同时需要提交开户许可证、公安机关印章遗失(或被盗)立案证明、印鉴卡(客户留存联)、营业执照(正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由其主管单位备函证明)

挂失单位财务专用章或个人印鉴的,除提交《挂失申请书》外,同时需要提交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正本)、公安机关印章遗失(或被盗)立案证明及印鉴卡(客户留存联)。

3.挂失有效期自挂失手续办妥次日起,至客户重新办妥新印鉴预留手续止

4.在办理挂失手续之前(含办妥挂失手续当日)签发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仍以挂失的印鉴作为审核依据;在办妥挂失手续次日起签发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以新预留印鉴作为审核依据

5.挂失后,客户应尽快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单位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变更申请书》,补办新印鉴预留手续

6.新印鉴启用日不得早于办妥挂失手续日次日

7.变更印鉴同时需要将原印鉴卡收回并做相应处理,换发新印鉴卡,加盖新预留印鉴

三、印鉴卡更换或丢失的处理办法

1.因单位名称变更等原因需变更公章、财务专用章,从而更换印鉴卡的,客户需要提交《预留印鉴变更申请书》、开户许可证、变更名称的证明文件(工商部门)、印鉴卡(客户留存联)、新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2.因法人(负责人)变更需变更个人名单,从而更换印鉴卡的,客户需要提交《预留印鉴变更申请书》、开户许可证、印鉴卡(客户留存联)、营业执照(变更法人的应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3.因印鉴磨损等需更换公章、财务专用章或个人名单,从而更换印鉴卡的,客户需要提交《预留印鉴变更申请书》、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印鉴卡(客户留存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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