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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业务中特殊业务的处理办法[精选5篇]

业务招待费是商业活动中,为了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长期以来,企业滥用业务招待费的情况肘有发生,不仅扩大支出,而且常常由于处理不当,也使企业多缴了不必要所得税费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的限额进行了调整,由此带来了企业实际税负的增加。本文主要从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扣除基数和扣除比例等方面展开分析,对企业节税的可行性及其措施展开思考。

业务招待费的纳税分析

(一)业务招待费的列支

业务招待是正常的商业操作,但我国无论是财务制度还是税收法规,都未给业务招待费的范围做出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一般将以下四方面开支作为业务招待费来列支:①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②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③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的开支;④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为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在会计实务中,业务招待费通常被计入“管理费用”,并使用“业务招待费”明细科目来核算。

(二)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

业务招待费是消费行为的体现,其中有可能夹杂了个人消费的成分,从而为税款征收带来了困难。因此,国际上许多国家采取对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在税前“打折”扣除的做法,意大利、美国和加拿大的扣除比例分别为30%、50%和80%。

我国的税法借鉴国际做法,同时结合原税法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制扣除的经验,对业务招待费实行双重扣除限额标准,从严控制税前扣除限额。在纳税申报处理中,税务机关允许将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且扣除总额全年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三)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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