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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发表时间:2010-12-01浏览:840发布科室:民间组织管理科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批程序

(1)申请人提交名称核准申请;

(2)申请人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成立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成立申请;

(3)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资格审查意见,有执业许可证的提供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未完,全文共853字,当前显示27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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