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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发展的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发展的意见

银监发〔2008〕1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

年初以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和春耕备耕政策要求,在积极开展抗灾自救的同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信贷资金需求,积极组织信贷资金,加大支农投放力度,为支持恢复农业生产发展,保证主要农副产品供应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受国际市场粮价大幅上扬、部分国家采取粮食出口管制等诸多因素影响,国内粮食生产自给自足压力加大,加之南方大部分省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后续影响以及东北、华北等粮食主产区的旱情持续发展,今年我国农业和粮食生产形势十分严峻。3月27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农业和粮食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进一步加大对农业和粮食生产发展的支持力度。银监会系统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会议精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力以赴做好今年农业和粮食生产的金融支持工作,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调整信贷投向,确保从紧货币政策下农业和粮食生产的资金供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按照“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要求,把支持农业和粮食生产作为今年信贷工作重点,积极调整信贷计划,压缩“非农”信贷投放,明显提高农业贷款比重,确保今年农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去年水平。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特点,灵活掌握信贷投放进度。对农业贷款投放时间集中、投放量较大、信贷规模较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协调人民银行合理调整规模。对于支农资金不足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主动申请用好支农再贷款额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着力加强种养殖业的金融支持,有效增加农户购买种子、化肥、农膜、农药等生产资料的信贷资金投放,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确保农业和粮食生产的有序开展。对信用良好,仅因受灾造成生产困难的农户和农业企业,要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原有贷款可予以合理展期,帮助其尽快恢复生产能力。

二、继续加大支农信贷投放,着力发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支农主力军作用。各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按照《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67号)的要求,大力发展不需要抵押担保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要结合实际,科学确定小额贷款的额度、利率、期限等要素,着力满足分散农户和农村小企业发展生产的资金需求。要把各类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重点支持对象,促进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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