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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房地产市场发展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合理引导住房建设和消费,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民生优先,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一)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城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问题。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多渠道筹资、多元化供应的原则,进一步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力度。棚户区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管理。从住房最困难、最急需的群众入手,按照“分期分批推进、分户分类实施”的原则,积极开展农村危旧房改造。争取到2011年底,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和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问题。加快推进市区城中村改造,确保安置住房按期建设,群众按时回迁,提升群众生活质量,改善城市环境。

(二)增加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供应。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编制实施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保持合理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扩大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保障范围,将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由市统计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调至80%。探索多渠道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和机制。对具备开工条件的,合理安排建设规模、时序新增一批;通过调整销售供应政策,对存量经济适用住房消化一批;在新开发商品住宅小区项目中配建部分保障性住房安排一批;有计划地收购城中村改造等部分存量商品住房解决一批;通过发放货币补贴的方式,支持低收入家庭通过市场选购住房补充一批。

(三)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按照《*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管道燃气设施安装和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要根据国家规定,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探索将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城中村改造项目严格按照《*市区村庄改造暂行办法》(威政发〔20*〕13号)和市政府《关于对*市区旧村改造项目减免缓缴相关费用的通知》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

二、调整税费政策,鼓励普通住房消费

(一)落实国家有关住房转让的优惠政策。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暂作如下调整。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免征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将现行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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