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委学校招生工作督导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号,以下简称“《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精神,现就20**年本市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专项督导(以下简称“专项督导”)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专项督导的原则
坚持依法督导,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入学;坚持均衡发展,缩小学校间办学条件的差距;坚持规范招生,推进义务教育阶段素质教育的健康发展。
二、专项督导的重点
根据《招生工作实施意见》“重点督导农民工同住子女招生入学、体育及艺术特长生招生、民办学校规范招生等”的要求,本次专项督导重点针对以下几方面的违规情况: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存在的下列情形:
(1)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
(2)以各种形式测试选拔学生。
(3)将开展学校教育实验研究、创建特色学校与招生入学工作挂钩。
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3.各类初中学校招收无学籍材料的学生。
4.民办学校录取学生时存在的下列情形:
(1)进行电脑派位或面谈以外其他形式的考试和测试。
(2)要求报名学生提供其他学科类竞赛、等级考试证书。
(3)要求学生提供在小学、幼儿园或参加社会办班取得的学科考试与测试成绩或竞赛证书。
(4)要求小学或幼儿园推荐“学科学习特长生”。
(5)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
5.区县体育、艺术特长生招收数大于本年级学生总数5%,以及学校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的情形。
6.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服务区域以外学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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