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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企业收入分配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促进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健康发展,现就关于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分配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以企业职工出资为主或者全部由职工出资构成企业法人财产,合作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经济组织。

二、职工持股

1、职工出资持股是职工的自愿行为,企业应积极引导职工参股,但不能以各种方式强迫职工个人出资。

2、企业改制前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年前的工资结余部分可作为职工个人出资持股的补充,计入职工个人股权,但补充额不应超过个人出资额。给予经营者的补充额须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

3、经营者的持股数应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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