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规范民办学校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民办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培训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强许可证管理,严禁买卖、出借《办学许可证》行为
《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资格的证明。各民办培训学校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办学许可证》中所注明的地址、层次、内容、形式办学,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将办学资格和办学项目委托或承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地点,不得擅自增加、变更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
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属初次违法的,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并警告,在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经整改后仍不达要求的,予以责令停止招生,继续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整改,或继续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凡买卖办学许可证,情节严重的,直接吊销办学许可证,并在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二、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收费退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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