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村级财务收支管理意见
各村、社区: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收支管理,规范村级财务行为,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区委办[*]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村级集体工程项目财务支出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余农发[*]162号关于《余杭区村级集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操作办法》文件。
(一)财务发生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报帐时需要提供:
1、招投标文件;
2、工程承包合同或协议书;
3、竣工验收资料;
4、工程预决算书、工程结算审计资料;
5、3万元以下工程,特殊情况经审批说明,可简化手续;3万元以上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还需有村民(社员)代表会议通过的书面决议。决算工程款必须审计。
(二)支付工程款和预付工程款必须凭本区范围有效建筑工程发票付款,不得以任何借口凭白条支付款项。
(三)不得以材料发票抵工程发票。
(四)如发生凭白条支付和预付工程款项情况,事后承建单位又推脱拒开发票的,其税金由同意支付签字责任人和具体支付款项人承担。
二、统一规范村干部报酬
村干部报酬必须凭村民代表大会评议、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的文件为发放依据,各村、社区不得擅自扩大发放范围和超标准发放。
(一)基本报酬凭镇政府审核确认的村民代表大会评议标准发放。
(二)交通、通讯费按镇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发放。
(三)村于部福利费控制数年初列入预算,并经村民代大会通过后执行。
(四)各项考核奖和重大项目推进奖凭镇政府文件和通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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