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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市场监管中需要准确把握和注意的问题

农业生产资料是指种子、农药、肥料、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用薄膜等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业投入品。农资是重要的生产资料,直接关系农民收益、农民权益和国家粮食安全。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严厉查处制售假劣农资行为,让农民用上放心农资,是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责,是维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国家工商总局高度重视农资市场监管,2004年明确了专门的机构承担农资市场监管工作,并将工商机关开展的农资市场监管工作命名为“红盾护农”行动,目前“红盾护农”已成为工商机关的一个品牌。下面分四个题目讲一下工商部门在农资市场监管中需要准确把握和注意的问题。

一、农资市场主体准入的监管

登记注册工作按照申请人申请的经营范围划分可分为两类,一是一般经营项目的登记,二是特殊经营项目的登记。一般经营项目的登记指所申请的经营范围不需相关部门审批或其他特殊附加条件,申请人直接到工商机关申请登记,工商机关只需按照登记有关法律法规审查其登记条件和提交材料,直接做出登记与否的决定。如申请开办服装、鞋帽店等。特殊经营项目的登记又分为两类。一是许可经营项目的登记,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规定设立该主体须经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在登记注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二是附条件经营项目的登记。如报废车拆解、农药经营等,这些经营项目虽未规定前置审批,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营这些项目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因此,工商部门登记时不仅仅要按照登记法规审查其登记材料和条件,还要审查其是否具备这些规定中要求其达到的条件,多数需要启动实质审查程序。

下面,就从这一层面对几种主要的农资商品的登记进行分析:

(一)种子

1、种子生产。种子生产是许可经营项目,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应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凭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种子经营。对种子经营户的登记属于以许可经营项目为主,一般经营项目为例外的登记。《种子法》规定,从事种子经营应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凭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但有四种例外情形:一是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二是受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的书面委托为其代销种子的;三是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四是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化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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