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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大行业的涉税检查方法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高速推进,绿化苗木生产规模扩大非常迅速。从零星苗圃发展成6万多家苗圃企业,从业人员300万人,种植面积1500多万亩,为全球最大苗木产业。而且绿化是一个不断升级的过程,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园林绿化苗木的品种、规格和质量提出,绿化进一步深入,苗木将往精细化、个性化方向发展,苗木行业前景将广阔,而苗木行业旺盛促进行业税收增长很快。

苗木行业从业者成份复杂,有农民个体户、花木经纪人、苗木合作社会、苗木企业等等,对税收政策理解各异,税收意识不强。现在行税收政策对苗木行业有不够明确地方,全国各地征管也不统一。存在着苗木企业自产与经销很难区分,缺乏统一的界定标准,征免界线存在模糊性

基于这些原因,对苗木行业税收进行梳理和分析就很有必要了。

苗木行业产销过程涉及税收主要有增值税、所得税,部分和苗木养护有关还会涉及到营业税,分税种分析如下:

一、增值税

在苗木产销业务增值税处理上,按销售自产苗木、销售收购苗木销售、销售苗木同时提供养护劳务等不同经营方式,不同的经营方式适应不同的税收政策,也有不同的税务处理办法。

一、销售自产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如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明确,条例第十五条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

[1995]52号)中明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这里的重点是“自产”两字。

在实际操作中,苗木企业自产与经销很难区分,缺乏统一的界定标准,征免界线存在模糊性,例如苗木种植户或企业外购苗木种养一段时间,或者外购盆景养护一段时间再出售,这种既像自产又似贩卖的“特殊”经营现象是属于免税还是应税呢。政策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实际操作中,不但苗木种植户很少就这种经营业务申报缴税,而且上市公司的公开资料中一般也按免税处理。

在苗木行业上市公司中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苗木产销为核心业务,具有一定代表性。在其招股说明书中“竞争优势分析部分”(p98)明确,本公司包括自主繁育特色苗木种苗和外购半成品苗木两种方式,在“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部分”(p242)中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001年12月,昆明市国家税务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关于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免征增值税的批复》(昆国税经开分函(2001)第09号),同意公司销售的自产农业初级产品(花卉)免征增值税。

园林行业中其它上市公司根据主营业务的差异,在招股说明书对税收政策详简、侧重表述有所区别,但涉及苗木业务的均表达为免税。如东方园林招股说明书(p14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经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十税务所审核认定,本公司销售自产苗木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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