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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大行业的涉税检查方法

“营改增”试点九大涉税难题

在经济下行压力增大,调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困难重重的背景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无疑是政府探索改革的积极信号。前不久,国务院又决定“营改增”试点由上海市扩大到北京等8省市,明年还将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和试点行业。根据相关报道,上海“营改增”试点取得了成功的经验,也暴露出了不少的涉税问题。如何应对和解决这些难题,值得参与试点的北京等8个省、市思考和借鉴。笔者

以为,目前“营改增”试点九个方面的涉税难题有待解决。

一、“营改增”税收政策不够完善

据笔者了解,试点地区的部分企业反映,由于配套政策没有及时跟上,“营改增”相关规定缺乏操作性,某些政策截至目前尚未出台操作性强的细则,致使企业在税务处理方面无法规范操作,因此,希望财税部

门应尽快出台相关细则。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零税率企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某航运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主营国际航运,目前享受零税率待遇,但税务部门仍规定该类企业只能开具普通发票,造成货物代理公司因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不愿接受该公司的普通发票。企业希望税务部门尽快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给予零税率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权利,以解决上下游企业“营改增”试点

中出现的矛盾。

(二)财税[2011]131号文件操作缺乏操作指引

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出台之后,由于缺乏操作指引,上海试点中各区税务部门仍然遵循不同的标准。有些区采取先收税,待具体政策出来后再把超额征收部分退还纳税人的做法,有些区则先不征税,等待操作细则出来后,再保

留向纳税人追缴的权利。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服务”的定义不够明确

某公司与境外甲公司签订了设计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协助甲公司向境内乙公司提供服务,服务费由甲公司支付给该公司。该公司想知道自己的服务是否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服务而适用零税率。而实

践中,不同地方的税务局对于上述问题的意见也不同。

(四)向境外单位提供应税服务执行标准不一

在应税服务出口适用免税方面,根据财税[2011]131号文,上海试点中,向境外单位提供的9种应税服务的申请、审批手续比较繁杂,这让纳税人和税务部门都感觉非常头疼。由于暂时还没有统一的操作方法,上海市税务部门目前也不能明确是否允许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直接填报为免税服务。

二、部分试点企业税负增加

(一)部分物流企业实际税负提高

货物运输服务是物流企业最基本的服务,且实际可抵扣项目较少,导致试点后企业实际税负大幅增加。据2011年3月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对65家大型物流企业的调查,2008~2010年三年年均营业税实际负担率为1.3%,其中货物运输业务负担率平均为1.88%.实行增值税后,即使货物运输企业发生的可抵扣购进项目中,全部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实际增值税负担率也会增加到4.2%,上升幅度为123%.从目前已获得的数据分析,试点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在:货物运输企业运输业务税负有较大幅度增加,物流业务各环节税率依然未能统一。同时,税改试点操作过程中,还有一些具体问题亟待明确,包括快递物流企业适用税率不明确,物流企业集团及其分、子公司无法合并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发票征管,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不符合行业特点等。这些问题中,有些属于事先预料到的,希望企业

通过内部消化予以解决,有些则属于新出现的问题,需要在今后的税改中完善。

(二)逾四成交通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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