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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大行业的涉税检查方法

建筑安装行业涉税疑点解释

时下,税务稽查部门正在对作为指令性审查项目的建筑安装行业进行检查。由于建筑安装行业税收政策变化快,一些建安企业的财务人员不知所措,纷纷就建安行业涉税问题提出咨询。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营业税的缴纳及发票、收据的开具和管理上。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混淆不清

在现实中,建安企业对营业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等的缴纳普遍默认一种方式:开具发票时才缴税。对于一项工程,在建设方和承建方双方最终达成统一的结算意见前,企业收款是开具收款收据收取工程款,企业收取的预收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已竣工但未全部收齐工程款或因其他非货币方式结算工程款的,均不及时缴税,一直要等到工程结算需要开具发票时才缴税,不需要开发票时就不缴税。有的工程从收取第一笔工程款到最后结算的时间跨度长达数年,该缴的税款也就相应延缓了数年才入库,期间收取预收工程款、工程进度款时均开具收据或白条。

对此,企业在进行自查时,应紧扣施工项目这个中心,注意下面几个重点。

一、首先弄清自查年度内所有工程项目情况。在开始自查前,可以通过工程部门收集承揽工程信息、提供所有施工承包合同,根据合同逐一核对账簿的款项往来。

二、详细审查账簿。在审查收入科目的同时重点审查核对往来款项,包括银行贷款的使用流向,通过对账簿的款项往来与所提供的合同逐一核对项目,从中发现没有计入收入的工程项目和已收工程款。针对上述问题,建安企业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应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的规定,分3种情形来确定纳税期限,计算应补缴的营业税及其他税款。

一、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有书面合同并确定了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三、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建安工程)完成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承包或挂靠,纳税主体不明晰

现实中,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多为承包或挂靠,情况复杂。大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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