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材料
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申请
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是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的重要环节。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文)等文件精神,对于除了需要政府审批的使用中央政府性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国债投资、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具有主权信用性质的外债投资)和地方政府投资(包括地方政府预算内投资、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建设资金)的项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之外的所有企业投资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林水利项目、社会事业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商贸设施项目、交通运输项目、邮电通信项目、工业发展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等,均实行备案制。
根据有关规定,除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或需要报送政府核准或审批的项目之外,地方各级项目备案机关均应对需要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予以备案。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银行等部门机构应按照职能分工,对地方投资管理部门予以备案的项目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备案的项目以及应备案而未备案的项目,不应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这项改革制度安排,我国大约80%的企业投资项目将实行备案制,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对这类项目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核准,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在企业投资项目中占据绝大多数。因此,这项改革能否成功,直接关系到投资体制改革的成败。
备案制改革的目标定位
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是基于对传统审批制的弊端进行反思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过去的行政审批制由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不分投资主体、项目性质、资金来源,一律由各级政府部门进行审批,这实际上是政府代替企业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干预的内容过多、环节过滥,恶化了投资环境,影响了政府形象,滋生了权力寻租行为,降低了行政效率,增大了行政成本,不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与市场经济导向的改革目标格格不入。
在成熟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一般不对企业投资进行基于具体项目层面的审核(审批或核准),政府部门仅负责制定相关政策,监督企业履行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其政策关注的重点主要是环境保护等涉及公共利益方面的事项。我国仍处于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现阶段政府部门还难以完全放开基于项目层面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直接干预,因此在投资体制改革方案的设计中创造性地提出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制度安排。通过实行核准制,使政府部门在放弃过去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权利的同时,获得了对涉及公共利益等重大项目的核准权,延续了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审核的权利。从长远看,核准制应是政府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的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逐步缩小需要进行核准的项目范围。
“备案制”相对于“核准制”而言是一种更大程度对企业放权的制度安排。那么,备案制改革的目标如何定位,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是否是一种实质性的审查,备案是投资项目必须履行的前置条件还是仅仅为履行程序性的事后告知义务等,对这些问题的不同理解,直接关系到备案制能否正确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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