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管治计划”政府工作计划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销售商品住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二、本通知所称商品住房销售包括商品住房现售和商品住房预售。
商品住房现售是指开发企业将验收合格的商品住房出售,收取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住房预售是指正在建设中的商品住房预先出售,收取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三、销售商品住房应当公开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价格的相关因素。
四、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明码标价,标价的格式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
五、商品房经营者应对每套商品住房进行明码标价。
六、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标明以下与商品住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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