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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办法5篇

封丘县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讨论稿)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确保完成招商引资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县委、县政府下达有指令性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乡(镇)、县直单位和有指导性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驻封垂直单位。

未列入考核对象在招商引资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县直部门。

二、考核内容

(一)到位资金:

指年度利用境外资金(简称外资,下同)和引进县外资金(简称内资,下同)的实际到位数量;

1、利用外资

包括境外借款、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境外融资和境外各类捐赠。境外借款指由部门、企业和其他机构筹借并承担偿还义务的款项;外商直接投资指境外和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我县境内通过设立“三资”企业和分支机构等方式进行的投资;企业境外融资是指除上述方式之外引进的境外资金、无形资产等。

2、引进内资

包括县外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参股、兼并、捐赠等方式投入我县的资金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省外金融机构贷款、投资机构借款等其它能够确认的投资款项。

到位资金不包括国家正常划付的项目扶持资金;电力、石化、通信、邮政等企业在我县设点投入的资金;民政、慈善等机构捐赠的款物;此外,非工业项目的流动资金、投资规模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资金也不列入认定范围。

(二)日常工作:

指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招商队伍建设和经费落实、招商活动开展、投资服务、项目建设、项目库和客商档案、统计报表和收集招商信息等七项内容。

三、考核认定

(一)引进单位的认定:

在对到位资金认定之前,由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引进单位进行确认,具体方法如下:

l、项目引进单位确认主要以引进项目初始登记的引进单位为准,分项目引荐单位与协作单位,引荐单位只认定一个,协作单位原则上不超过两个。

2、资金分配可由引荐单位和协作单位共同商定,并出具各方共同认可的分配协议书。不能达成共同认可协议的,由县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

3、项目落户乡(镇)可依据其参与程度作为引进协作单位确认,引资政绩分配与项目引荐单位商定,原则上不低于20%

(二)到位资金的认定:


(未完,全文共2698字,当前显示88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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