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实施细则
2012年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县委、县政府“科学、理性、绿色、效益”的招商理念,切实做好招商引资考核工作,充分调动全县各级、各部门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提高招商引资实效,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分解2012年度全市招商引资任务的通知》及《xx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县委、县政府向镇、社区、园区及相关部门下达了今年招商引资目标任务,任务分为完成投资额、工业项目完成投资额、大项目数、策划包装项目四部分,纳入全县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三条招商引资工作考核设定的范围,各镇、社区、园区及相关部门。招商引资目标任务按县级经济部门、非经济部门、部分垂直管理单位、镇(社区)、园区有所区别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第二章备案确认
第四条招商引资项目指县域外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产业要求的生产经营性及公益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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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备案的单个项目规模。农业类不低于500万元,工业类不低于2000万元,三产服务业类不低于1000万元。
第六条项目引进单位应与投资方签署服务协议(合同),并将协议(合同)报备县招商局。
第七条项目备案应提交的资料:
(一)生产经营性项目:
1、确定引荐单位的证明材料(引荐项目确认书);
2、招商引资服务合同书;
3、项目简介;
4、项目合同书;
5、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注册公司工商执照、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及公司章程;
7、具有法律效力的完成投资额的证明;
8、其他所需的相关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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