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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选调生选拔培养管理办法

湖北省选调生选拔培养管理暂行办法

鄂组发[2001]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从高等院校选调优秀应届大学毕业生(以下简称选调生)到基层工作,是新的历史时期培养造就一大批能够担当重任、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要求的优秀年轻干部的有效途径,是改善基层干部队伍结构、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举措。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选调生工作,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调生到基层工作和锻炼,重点是培养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同时,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培养和输送高素质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选调生的选拔、培养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因人制宜、合理分配、有利于发挥专长的原则;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大胆使用的原则;跟踪考察、滚动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历年从高等院校共同选调并分配到基层工作的优秀应届大学毕业生。

第二章选调及分配

第五条选调生应从有关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应届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中择优录取。

第六条选调数量由选调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每年一般在100人左右,其中女生一般不低于20%,少数民族学生要占一定比例。

第七条选调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坚决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习成绩优良,获学士以上学位;

(三)一般应是中共党员,担任过班级以上党团组织或学生会干部,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

(四)作风正派,艰苦朴素,有扎根基层的思想和吃苦耐劳的精神;

(五)身体健康

第八条每年年底各市州委组织部向省委组织部上报下一年选调生需求数量和专业意向,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和省教育厅组织选调。各市州县级组织部门不直接组织选调。选调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下发通知。按照省委确定的选调原则和要求,省委组织部下发选调通知,就选调的有关问题作出部署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组织报名和推荐。有关高等院校进行动员和部署。采取学生自愿报名与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和组织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法,填写《优秀毕业生推荐表》,报省委组织部进行资格审查。

考试。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组织符合选调条件的毕业生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按录用人数1:

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省委组织部组织对确定为考察对象的选调生人选,进行全面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选调生初步人选名单。

体检。对确定的选调生人选,由各高校统一组织体检。

录用。体检合格后,作为正式录用人选,填写《选调生录用审批表》,办理录用手续。

第九条选调生名单确定后,统一安排到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工作。具体工作单位由市州委组织部与有关县(市、区)商量确定后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各高等院校按照分配去向,应将选调生直接派遣到有关市州委组织部,并将档案及时传递到市州委组织部,由市州委组织部传递到有关县(市、区)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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