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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选调生选拔培养管理办法

鄂组发〔2011〕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编办,政府人社局、教育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各大型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经研究同意,现将《湖北省选调生选拔培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选调生工作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重要源头工程,中央和省委历来高度重视。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健全完善选调生工作制度十分必要。《办法》根据《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着重从选调培养、管理使用等方面,对选调生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我省选调生工作的重要文件。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选调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选调生工作纳入年轻干部成长工程建设内容,全面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选调生工作,促进选调生健康成长,更好地适应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需要。

各地各单位在贯彻执行《办法》的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映。

湖北省选调生选拔培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选调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的通知》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选调生,系省委组织部从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在基层工作服务期满的往届大学毕业生中招录并选派到基层工作的优秀大学毕业生。

第三条开展选调生工作,是加强年轻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源头,重点是培养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同时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培养高素质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选调生选拔、培养与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原则;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三)重在培养、大胆使用原则;

(四)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原则

第五条选调生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主管,人社、教育、编制等部门参与,按照规定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调

第六条选调范围主要为高等院校应届优秀毕业生和在基层工作已满服务期的大学毕业生(包括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西部志愿者等)以及其他需要纳入选调范围的对象。

第七条选调计划根据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确定。其中,女生一般不低于30%;民族自治地区少数民族学生应占一定比例。

第八条选调对象应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品德端正,群众观念强,热心基层工作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习成绩优良或工作表现良好,发展潜力大

(三)一般应为中共党员、学生干部,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2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28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32周岁以下;在基层工作满服务期的往届生,大学本科生28周岁以下,硕士、博士研究生32周岁以下

(五)身体健康

(六)符合选调的其他条件。第九条选拔录用选调生,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公告。按照省委确定的选调原则和要求,下发通知并发布公告。

(二)报名推荐和资格审查。采取个人自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法组织报名,省委组织部进行资格审查。

(三)考试。考试分笔试和面试。组织符合选调条件的对象参加考试,并按一定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对象。根据选调工作需要,面向知名高校或特殊专业定向选调的,可单独组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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