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1]
重庆市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
--渝组发[2005]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加大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工作力度,切实打牢领导班子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基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和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高等院校选调品学兼优的应届大学毕业生(以下简称选调生)到基层工作,重点是培养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培养高素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选调生工作遵循按需选调、竞争择优、结构合理、加强培养、动态管理、注重使用的原则,采取本人自愿报名、高等院校党组织推荐、市委组织部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二章选调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选调的对象为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的品学兼优的大学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主要选调有志于从事党政工作的中共党员、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
第五条选调对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
(二)发展潜力大;
(三)学习成绩优良;
(四)身体心理健康。
第三章选调程序和方法
第六条
根据全市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由市委组织部确定每年选调数量,商市编办确定使用编制计划并下达到各区县(自治县、市)。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出对选调生的专业需求。
第七条
选调工作按照面向社会发布公告,进行资格审查,统一组织笔试和面试,以及政审、体检及公示等程序进行。体检合格者,由市委组织部会同高等院校党委组织部,与选调生签订协议书。
第八条
选调生分配纳入高等院校毕业生分配计划。被选调的学生毕业后,凭毕业证、学位证等相关手续到市委组织部领取报到通知,再到所分配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报到。选调生原则上分配到乡镇街道机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生可分配到区县(自治县、市)机关工作。
第九条选调生签订选调协议后,各高等院校应及时按规定转递选调生档案材料。未经市委组织部同意,高校不得改派。
第四章培养
(未完,全文共2667字,当前显示86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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