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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督导员试点工作的意见

第一条村“两委”正职实行“一肩挑”后,为有效实施对权利的监督和制约,防止“一肩挑”后产生“一人说了算”的不良倾向,不断推进“民主管理、科学决策”进程,切实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特在全县有条件的村设置村务工作督导员,开展试点工作。

第二条设置村务工作督导员,应坚持“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有利于农民生活水平提高、有利于社会稳定”的指导思想,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不搞“一刀切”。

第三条设置村务工作督导员,要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强化党对农村工作领导的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

坚持民主决策、科学管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透明,走群众路线的原则。

第四条村务工作督导员一般由具有一定领导经验和决策能力,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群众拥护的党员担任;受乡镇党委委派,向乡镇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享受村“两委”正职待遇,国家干部除外。

第五条担任村务工作督导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1、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党龄满3年以上;

3、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条村务工作督导员的任职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

(二)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有群众威信,热心为村民服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三)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能带领群众发展生产,共同致富,完成国家任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第七条村务工作督导员的产生,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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