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郊区招商引资考核办法
2010年度招商引资考核细则
一、考评范围
凡有招商引资任务的领导、局办。
二、考评内容
1、引进项目的规模和数量;
2、引进项目的固定资产进资额;
3、项目跟踪服务和局办包保企业情况;
三、项目及引资界定
(一)项目界定
凡符合下列标准均可视为招商引资项目列入考评范围,否则,一律不列入考评范围。
1、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
2、旅游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2000万元以上。
3、农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或单个基地连片面积300亩以上且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
4、总部经济项目。在我镇(区)设立分公司,其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且年产税收100万元以上。
5、物流项目。在我镇(区)成立物流公司,其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且年产生税收50万元以上。
6、其它项目若投资巨大,需列入考评范围,须经镇(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查同意。
(二)引资界定
1、凡在园区外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工业项目,可列入引资考评,列入项目分考评。
2、凡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之间的旅游项目,列入引资考评,列入项目分考评。
3、招商引资项目引资年限及引资数多少的认定,按合同约定执行,凡超过合同投资规模和投资年限的,以年度为单位,按投资进度赋分。
四、其它规定
1、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资单位,一律在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凡未在合同中明确的单位不得参与项目的分享。
2、招商引资项目的分享原则为。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分享,500万元以上的分享单位不得超过2个,特殊情况项目的分享须经镇(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
3、农业及水产开发项目,只有当项目的实际进资额及实际开发面积达到项目界定规模时才列入检查、考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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