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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12、54条

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文件号:赣建字[2001]4号文]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系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系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必须实行招标:

(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装修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方式发包;限额规模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可报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按规定直接发包。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招标的工程,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其所属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依法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的具体分管权限按《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不得禁止、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工程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招标投标当事人应当接受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第八条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经批准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

有形建筑市场是为招标人和投标单位(以下简称投标人)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为有关部门在该其内办公提供必要条件的非盈利性服务机构,但不得代理组织招标、进行招标监督和参与评标、定标。经物价部门批准后收取适当运行成本服务费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有形建筑市场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政府有关监督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审查备案、招投标过程监督、招投标情况备案、施工合同备案、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等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主要程序是:

(一)向分管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同级监察部门办理招标告知事宜;

(二)办理自行组织招标审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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