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始终坚持金融支持经济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并重的原则
咸政发〔2009〕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有关金融机构:
《咸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六日
咸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充分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咸阳市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政策性银行咸阳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咸阳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咸阳分(支)行、省信用联社咸阳办事处、邮政储蓄银行咸阳分行、咸阳市商业银行。
(二)金融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咸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咸阳监管分局。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以量化考核为主的原则。
(三)重点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建设的信贷支持程度及金融服务工作。
三、考核内容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考核分为综合考核和单项考核。综合考核指标满分100分,主要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增加额、贷款增长率、存贷比和呆坏账核销四项指标。单项考核包括中小企业贷款、涉农贷款、重点项目贷款、就业创业贷款四项指标。(具体考核评价指标见附件)
1、综合考核
(1)贷款增加额。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全年贷款增量(不含贷给市外的企事业单位贷款)为考核依据,赋予60分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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