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
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单位和铁道部所属勘测设计院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0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科研单位”系指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科技项目(含凭合法证据属该项目直接分拆解析的子项目、子课题或专题)的具体承办研究开发单位。
二、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科技项目的申请免税单位,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与有关部门鉴定承担该项目(课题)的合同、协议、计划任务书以及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一)国家科学技术部正式下达的项目文件;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原国家计划管理委员会、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正式批准或授权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可批准项目的文件及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批准项目的文件;
(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生命科学部批准下达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批准通知;
(四)国防科工委、解放军总装备部对国家载人航天工程项目(又称921项目)提供的证明。
(五)军委各总部、军兵种、国防科工委以及军队各基地和部队对国防军工项目以及军品配套研制项目提供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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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