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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等学校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鲁教科字〔2009〕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高等学校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高校科技项目)的管理,提高中青年教师的科研水平,培育研究生的科研素养和创新能力,促进教学改革与发展,提升我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水平和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科技项目是我省知识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支持我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教师和科技人员从事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第三条高校科技项目分为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每年集中申报一次,研究期限一般为2至3年。资助经费来源于省财政设立的山东省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用于资助省直属高校中青年教师和科技人员申报的项目。

第四条山东省教育厅科研处是高校科技项目的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受理、评审、立项、检查、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高校科技项目采取限额方式申报。

第六条申报条件

(一)选题学术思想新颖,符合我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或较大的应用前景

(二)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我省高校在岗的教师和科技人员,学风端正,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须具1

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45周岁,重点支持40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

(三)课题组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主要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所在单位能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

(四)项目负责人无主持在研的高校科研项目

(五)申报自筹经费项目时,须提供出资证明。非省直属高校教师和科技人员只能申报自筹经费项目。

(六)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依托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申请的项目,提倡跨学科、跨院校、跨部门联合申报,发挥群体优势,联合攻关,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省教育厅每年4月底前下发本年度高校科技项目申报通知,确定各高校项目申报限额、条件、程序和有关要求等

(二)各高校根据省教育厅申报文件确定的限额及要求,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校内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在对初审结果校内公示(不少于7天)后,确定申报的项目

(三)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山东省高等学校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项目组成员均应在申请书上签字,不得代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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