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收费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津价房地字〔1996〕312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配套办,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建委:
为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大配套建设费的收费标准,减轻开发企业的负担,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津政发〔1996〕2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及五县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收费标准请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具体研究,报市物价局、财政局会同市建委批准执行。
附:《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收费管理办法》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八日
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的建设管理,创造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津政发〔1996〕2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外环线以内建设的大型公建(不含工业基建、技改)和住宅项目,其大配套工程收费(以下简称大配套费)均按本办法执行。
按《天津市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建规设〔1994〕451号)配建的公建,视同住宅项目,其大配套费收费标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配套费是指为大型公建、住宅等项目配套建设的给水、燃气、雨水、污水、道路、绿化等设施的工程费用。按《天津市建设项目市政公用配套工程内容、范围界定》(建计〔1996〕618号)的规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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