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收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
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6‟8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的综合配套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城市(含县城、建制镇和口岸)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建设与维护,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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