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细则
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车公用充电设施投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第一电动网综合报道2015-12-2811:44:17
0[摘要]到2017年,在社会公共停车场以及具备建设条件的公共区域,基本建成平均服务半径5公里的公用充电设施网络服务体系。
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车公用充电设施投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京政发〔2013〕27号)、《北京市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行动计划(2014-2017年)》(京政办发〔2014〕39号),进一步促进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加快完善新能源小客车充电服务体系,切实保障本市新能源小客车示范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是指在社会公共停车场或可用于充电服务的场站内建设,向社会开放的,为新能源小客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经营性充换电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公用充电设施的布局规划、投资建设、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第二章充电设施建设布局规划
第四条按照“自用慢充为主,公用补电为辅”的总体思路,结合本市新能源小客车推广节奏、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配电网规划,以“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合理布局、快慢结合”为原则,在本市范围内推进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到2017年,在社会公共停车场以及具备建设条件的公共区域,基本建成平均服务半径5公里的公用充电设施网络服务体系。
第五条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停车场(建设用地)建设充电设施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政府供应独立新建的充电站用地,其用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对于符合城市规划,并满足建设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企业运作的方式进行充电设施建设与管理。供应其他建设用地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依法妥善处理充电设施使用土地的产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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