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
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备案及补贴和奖励申请
一、项目名称
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备案及补贴和奖励申请
二、政策依据
《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
《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及申请补贴和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劳社规[2009]10号)。
三、补贴对象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35〃45”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
四、补贴标准
(一)岗位补贴
上岗就业困难人员按每人每月85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不列入工资计算。
(二)社会保险补贴
按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公布的当年本市户籍人员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中单位应承担部分10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三)奖励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
2、招用对象属于达不到就业困难条件、登记失业满3个月以上的女35岁(含35周岁)、男45岁(含45周岁)以上失业人员的,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
五、申请条件
在我市范围内注册、年检合格并正常经营、纳税的下列用人单位,经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在规定的补贴工种岗位范围内招用失业人员上岗,办理备案手续,用工每满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可提出相应的补贴和奖励申请:
(一)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为员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包括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招用奖励。
(二)用人单位承担政府采购工程或服务项目时,在其相应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符合第
(一)款条件的可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不能申请招用奖励。
(三)用人单位招用达不到就业困难条件、登记失业达3个月以上的女35岁(含35周岁)、男45岁(含45周岁)以上失业人员并符合第
(一)款条件的,可申请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招用奖励,不能申请岗位补贴。
(四)用人单位招用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照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项目和标准给予补贴。“零就业家庭”年龄低于35岁(不含35周岁)的失业人员享受补贴,补贴享受的政策时间不超过1年。
六、招聘办理程序
(一)用人单位到注册地(经营地)的区域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空缺岗位信息,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用人单位空缺岗位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2、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上一年度纳税额证明或税务登记证明(新办用人单位提供)(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单位介绍信或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
5、经办人身份证(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上岗地点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不符的,还须提交工作地点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业务合同、租赁合同或隶属分公司关系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受理审核
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查验相关资料,对于材料齐全、岗位符合政策规定的,工作人员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岗位符合政策规定的,告知需要补充材料;岗位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予以受理。
(三)岗位信息核查
1、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实岗位信息真实性、合理性、有效性。
2、岗位核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核查结果,给核查通过的单位出具《核查结果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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