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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

关于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县城乡劳动力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延人社发[2010]128号)

第一条为了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本县城乡劳动力,贯彻落实《延

年期满后,于次月起60日用人单位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享受补贴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享受补贴人数后,拨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劳动合同履行不满一年的不予补贴。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时间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财政局不再受理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城乡劳动力初次申请县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申请享受县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关于延庆县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办法(试行)的通知》(延政办发[2010]73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属地依法纳税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未经改制的村集体经济实体和承接行政事业劳务的用人单位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劳动力,是指具有本县城镇户口或农业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一)城镇就业困难人员:

1、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

2、城市低保人员;

3、残疾人;

4、初次来京的随军家属;

5、零就业家庭成员;

6、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三)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并办理《转移就业证》的农村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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