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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煤炭价格调节工作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严格管理规范使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加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力度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是省政府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价格法》规定设立的一项政府性基金。各区县、各部门要提高认识,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陕西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各项政策规定,切实维护政策的严肃性。承担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地税部门要坚定信心,理直气壮,克服困难,排除于扰,切实抓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清缴与征收工作,确保应收尽收,不留死角。对20*年9月以前中省煤炭企业欠缴的煤炭价格调节基一金,除*川矿务局由市级地税部门负责追缴外,其它均由当地县(区)级地税部门负责追缴。对正常生产的地方煤炭企业20*年全年欠缴和中省煤炭企业20*年10月后欠缴的要立即清缴入库,中省煤炭企业20*年9月前欠缴的要督促煤炭企业制定补缴计划,限期补缴。对实施安全整改的煤矿,待企业正常生产后,集中清缴拖欠基金,并按月正常征缴。

二、严格执行政策,切实规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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