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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精神,保护、继承、弘扬我市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民族人民群众长期生产生活、实践的结晶,是中华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激发人民群众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的情感,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有利于繁荣文化事业和发展文化产业,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我市是个多民族聚居的城市,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15.43%,全市的少数民族以苗族、布依族为主体,主要分布在全市18个民族乡。各民族丰富的文化内涵是我市各族人民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和精神家园。我市非物质文化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各族人民对中华民族文化和世界文化的重要贡献。搞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对充分利用民族文化资源优势,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生态经济城市,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协调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是,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我市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全市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有效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是当前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目标和方针

(一)工作目标。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我市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市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

(二)工作指导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误解、歪曲或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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