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税务案件审理中发现问题的思考与总结
在我国,相邻关系常常具有普遍性和复杂多样性,是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民事关系,如果处理的不好,容易引发纠纷,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甚至会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的重大损害,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由于相邻关系的种类很多,而《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又过于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相邻权的诉讼时效也未做出明确的规定
,因此给相邻权纠纷案件的日常审理带来法律适用的困难;这就需要法官在审理相邻纠纷案件时,既要从实际出发,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又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适当考虑历史情况和风俗习惯,正确适用法律,才能够公正的裁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对日常审理相邻纠纷案件进行分析、研究,对相邻纠纷在理论和实务中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做一个粗浅的论述。
一、对相邻权理论的理解与界定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对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时,相互间应当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不动产的相邻关系的实质是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延伸或限制,而从权利的角度讲,相邻关系又称相邻权。
1、正确理解“相邻”的范围及界定
有一种观点认为“相邻”是指两个以上不动产“直接相邻”或“直接相连”;而另一种观点将“相邻”理解为“相邻接”、“相连接”、“附近”等的意思。我认同第二种观点,并且应当对“相邻”作广义的理解;所谓的“相邻”是指地理位置的相邻,既包括相连接的房屋、土地及其他不动产,也包括与只相邻的、附近的房屋、土地及其他不动产。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内容因种类不同而不同,但基本上都是相邻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使本人的不动产得到合理利用。
凡在不动产的利用过程中,产生的一方不动产与另一方不动产之间有相互利用的必要,均可视为是相邻关系的产生。但是,相邻关系的客体并不是不动产本身,而是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时所体现的利益。因此,在行使相邻权时,既要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又要为邻人提供方便,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审理相邻权案件时要注意的问题。
2、相邻权调整的主题范围在审理是应该予以确定。
对于相邻权调整的主题范围,《民法通则》未作明确规定。一种观点认为,相邻权调整的主题范围主要是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即适用物权中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但对非物权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不适用;另一种观点认为,相邻权调整范围不仅包括物权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也包括非物权的不动产使用人之间。我认同第二种观点。这同样是审理相邻权纠纷案件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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