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控培训纪要和心得
一、新机构筹建期需特别注意事项
(一)注意配备必要的内控合规和反洗钱岗位人员,并按照《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70号,在筹备期完成反洗钱制度体系、组织机构和系统设置等相关工作
第一,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已成为保监局对机构进行开业验收时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第二,反洗钱外部监管处罚金额较高,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70号)规定的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下限较低,即五十万元以上即可认定,该标准远远低于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9号)中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标准,即“保险机构受到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作出的单次罚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二)注意筹备期间筹备组的主体资格问题作为签约主体的问题。
第一,批筹后一般以筹备组名义签约;
第二,对外签订协议一律须经总公司审核。
(三)筹备期与开业初期公章管理问题
筹备期和开业初期,人少事多,但公章管理等关键环节管控不得有丝毫放松。
2008年某分公司下辖营销服务部开业初期,该营销服务部卢某用为营销服务部办理营业执照的机会,在空白纸上偷盖公司印章,擅自以公司名义向外借款。后经他人举报,公司才察觉此事。截至2010年9月7日已发现盖章借条3张,金额10万元。迄今已有1位出借人向当地法院起诉我公司还款3万元。
(四)分支机构开业初期是不规范问题的高发期
某分公司2010年自查发现的三起严重违规案件的发生时间集中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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