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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陈卫杰陈敏

摘要。水资源的所有权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课题,文章论述了在我国水资源应属于国家所有,同时探讨了水资源使用权国家统一分配和市场分配,同时提出应建立区域性的水资源交易市场。

什么叫水权,简单的说就是关于水资源的权利,目前流行的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水权是指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水产品与服务经营权等与水资源有关的一组权利的总称,我国水利部门多持这种观点。第二种观点认为,水权是指水资源的使用权或者收益权,不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崔建远教授和裴丽萍持这种观点。第三种观点认为,水权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水权概念是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等在内的一组权利或一个权利束,即同第一种观点;狭义的水权概念又分为两种对立的观点:一是认为水权不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在内,是指水资源的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二是认为水权应是水资源所有权的简称,理由在于"对水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只是水的所有权的内容,是所有权的派生权利,不应成为与所有权并列的权利。可见争议的焦点是水权是否包含水资源所有权。作者认为,水权是以水资源的所有权为基础的一组权利,水权包括权利主体对水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对于我国而言,主要是指在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之下的使用权。从世界范围内看大多数国家的学者认为应包括水资源所有权在内,例如美国东部一些州法律规定水资源所有权可以转让,也即水权包括所有权。

一、水资源的所有权

(一)水资源的属性

有人从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特点出发,认为水资源同时具有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属性。作者不同意这种观点,作者认为:一,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水资源在我国应属于公共物品,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二,国家水资源的管理可借鉴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在保证国家所有权的前提下,其使用权可以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依法转让;三,从所有权来看,水资源具有典型的公共物品的特点;四,西方国家法律对水资源所有权的规定仅具有参考意义;五,1976年由国际水法协会在委内瑞拉首都加拉加斯召开的关于水法和水行政法的第二次国际会议上,公开提倡:一切水都要公有,为全社会所有,为公共使用或直接归国家管理。

(二)外国对水资源所有权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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