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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招生工作意见

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以及*市教育局《*市20*年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今年的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促进教育优质、均衡、持续发展,贯彻招生政策,规范招生行为,构建平安、和谐招考,推动我市教育健康协调快速发展。

二、招生办法

(一)幼儿园(班)招生

各类幼儿园(班)小班招收的均为20*年9月1日至20*年8月31日出生的幼儿;托班招收的为20*年9月1日至20*年8月31日出生的幼儿。

(二)小学招生

1、招生对象。小学一年级招收的对象为20*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所有儿童(包括各类残疾儿童,失能儿童除外)。

2、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小学招生由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符合上述条件的学龄儿童由监护人带领,凭户口簿、独生子女证、幼儿素质发展报告书于8月10日至15日到所属施教区小学办理登记手续。各小学务必于8月15日前受镇政府委托发出《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带子女到指定的学校入学。

(三)初中招生

1、招生对象。各初中所辖施教区内所有应届小学毕业生(包括各类残疾小学毕业生。1992年9月1日以前出生的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除外)。

2、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各初中受镇政府的委托于6月25日前将《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发至小学毕业班学生,具体可由小学代为发送。各小学于6月30日前将《小学毕业证书》发给所有毕业班学生,同时将小学毕业生名册(包括学生的注册学籍号、家庭住址等)送相应的初中学校。

3、各初中招生一律在7月6日以后方可进行。各校凭《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小学毕业证书》、户口簿办理报名手续。招生结束后,要将《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的回执寄往学生原毕业小学,供小学妥善保管。

(四)普通高中招生

1、报考资格。凡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初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的学生,均可报考。中等学校在校生不得报考。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学籍学校报名,报考资格审查由学籍学校和督导组负责。往届初中毕(修)业生,一律凭毕(修)业证书、户口簿到原毕业学校报名。外县(市、区)户口在我市借读的初中毕业生要求在我市报考的,须经市局同意。我市户籍在外地借读的学生要回我市报考的,一律凭学籍学校的证明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在籍证明,到有关教育督导组报名,毕业(修业)发证工作仍由原学籍学校负责。外来人员子女如在本市继续升学,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在本市就读学校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升入普通高中的外省市户口学生在报考普通高校时,按国家和江苏省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六年一贯制试点班学生均需报名参加中考。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今年,我市继续试行热点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的办法,省*高级中学统招计划的50%按生源等情况分别下达各学校。具体操作办法见《关于省*高级中学招生指标分配办法的实施意见》。

2、志愿填报。升学志愿的填报安排在升学考试后成绩公布之前进行,各校要对考生进行认真指导,帮助他们选择比较切合自己实际的志愿,保证生源科学、合理地分流。要加大对《职业教育法》的宣传力度,动员更多的毕业生报考各类职业技术学校。

今年的志愿分四批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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