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一、公办小学、初中继续按照划定的学区招生。小学、初中学区划分方案应由区市县和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和有利于就近入学的原则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学区划分应保持稳定,确需调整的要充分照顾学生入学方便并尽早发布调整方案。
二、各小学要依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保证年满6周岁的儿童按时就近接受义务教育。因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的原因造成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能入学的,农村由乡镇政府报区市县政府批准,城市(城镇)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学校原则上不招收未到法定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特殊情况的须报区市县教育局、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学习能力和自理能力的残疾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暂缓入学手续,并报当地乡镇政府或区市县教育局、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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