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学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意见
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以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对教育系统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设“教育教学先进单位”和“教育教学先进个人”两个奖项。
二、奖励范围
(一)教育教学先进单位
乡镇和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分乡镇组;高中组;初中、小学组;幼儿园组;职教中心、成教中心、特教中心、教师进修学校组。
(二)教育教学先进个人
1、受到表彰单位的校(园)长;
2、每年评选出的百名县级以上(含县级)优秀教师;
3、教育教学质量较高单位的校(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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