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业发展有关问题补充意见
一、土地出让方面
1、采取净地(期地)方式出让土地。只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土地储备机构与区级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或原用地单位签订拆迁承包协议(或补偿协议),在相关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处理好土地和地上物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可提前实施土地出让。
2、取消国土资源部门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费。
3、改变单一的拍卖供地方式。对可用于开发的经营性用地,采取灵活性的供地方式,即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3种方式进行出让。
4、分块出让、分期付款、分割发证。对大面积地块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实施分割出让。对正在拆迁的项目,根据拆迁进度可采取分期付款、分割发证。
5、(1)适当降低土地出让总价款首付款比例。对土地出让总价款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土地出让总价款首付50%(含5000万元);土地出让总价款在5000万元以下的,于成交日一次性付清(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参照执行,土地出让总价款及首付比例由各县(市)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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