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党代会的基本程序及要求
(1)强制招标的工程范围:
《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下列工程项目必须招标:
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可以不招标的工程范围:
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②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③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④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⑤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工程范围
①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
③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
(4)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工程范围:
①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②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③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④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3.资格审查的程序及内容
答:(1)资格预审的程序是:
①发出资格预审文件②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③对投标申请人的审查和评定
(2)资格审查的内容: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②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③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④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4)无效投标文件的规定
下列情况发生属于无效投标文件:
①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②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③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④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⑤组成联合体投标,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评标委员会及评标委员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答:(1)评标委员会
①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经过规定的程序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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