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司法能力的提高
一、提高司法能力这一命题提出的必然性
㈠、诉讼的增多,使司法机构面临挑战
㈡、十六届四中全会为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要求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要大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就是要保证党具有领导广大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强本领,始终保持能力上的先进性。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载体,是党通过司法手段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力量,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纽带。人民法院只有通过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司法活动,才能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总体目标的实现,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根据全国法院工作实际,适时提出了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将之作为落实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行动,并于2005年4月印发了《关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使之成为人民法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指导性规范。因为,在司法工作中,只有增强了司法能力,提高了司法水平,才能真正地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从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完成党的执政使命;才能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从而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党的根本宗旨。
㈢、法官队伍的现状也使提高司法能力成为必要
法院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便是这道防线的守门员,其价值取向、行为方式、道德水准对社会正义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经过20多年的建设,我们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审判能力不断提高,司法经验不断丰富。但是,无庸讳言,与发达国家的法官相比,我们仍然有很大的差距。目前,我国法官队伍过于庞大,已达20多万人,法官的整体素质还难以满足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需要。一些法官素质不高,法律适用水平低,驾驭审判活动能力差;一些法官审判作风不正,办事拖拉、态度冷漠、工作推诿、脱离群众;一些法院对法官管理不严,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极少数法官甚至个别法院领导干部徇私枉法,贪赃受贿;一些法官主体意识不强,现代司法理念缺乏,职业角色淡薄。这些问题的存在,反映在司法工作中,在一定程度上使社会公众对法院形成了“司法不公、久拖不决、形象不好”的印象,极大地损害了法官队伍的整体形象,使司法的社会公信度大打折扣。为此,建设一支具有较高职业水平的、专业化的法官队伍已迫在眉睫。最高人民法院于是提出了“法官职业化”的目标,并于2002年制定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法官做到六条:一是保障司法公正;二是提高司法效率;三是保持清正廉洁;四是遵守司法礼仪;五是加强自身修养;六是约束业外活动。这是法官职业化的一个重要条件,也是提高司法能力的必然要求。
另外司法环境的恶化,也使法院各方面建设和许多案件的审理举步维艰,左右为难。同时,由于各种社会矛盾的爆发和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涉法上访愈演愈烈,对司法权威和正常的社会秩序构成了严重的威胁。这些,都使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成为时代的迫切要求。
二、提高司法能力的基本要求
司法能力集中表现为法官运用法律解决和处理各种案件的能力。而任何一个案件的审理都是一个以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为着眼点的法律论证过程,这个过程实际上又是一个非常周密严谨的法律思维过程。因此,办好一个案件,必须具备高水准的文化素养和知识底蕴。同时,由于审判工作又是一项既有理论性更富有实践性的工作,法官还必须具有多方面的能力,才能胜任审判工作。而提高司法能力的关键是提升法官的整体素质,具体来说,就是要求树立“五种意识”,提高“四种能力”:
㈠、树立五种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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