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城市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现状与发展趋势
——以广东汕头市东方街道办事处与其社区居委会关系的调查为个案
(汕头大学公共管理学系,雷雨若,515063)
摘要。正确看待处理城市街道办事处与其居民委员会的关系是当前社区建设顺利进行的关键性问题之一。本文通过对汕头市的东方街道办事处与其社区居委会关系现状的调查与分析,主张两者关系科学处理方式的发展趋势是在城市建立“两级政府、三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采用“指导与被指导”的方式来调整,通过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一方面发挥城市街道办事处“带领引导”的作用,另一方面调动社区居委会和群众“被带领与被引导”的积极性,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增强和发展居民群众的亲和力,并着力于发挥“引导与被引导”的互动机制在“三级管理”中调整两者关系的作用。
关键词: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两级政府与三级管理”,“带领引导”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以社区自治为导向的社区建设已被上升到“改革、稳定、发展”的高度,如此背景下,正确看待处理城市街道办事处与居民委员会的关系越来越成为当前社区建设顺利进行的关键性问题之一。如何正确处理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笔者正是带着这样的问题,走访了东方街道办事处,取得了一些相关资料,并根据自己的感触,在将上述问题逐一展开分析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一些拙见,希望能对关心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的专家学者起到点作用。
一、街道办事处与居民委员会、社区以及社区居委会概念的界定
(一)街道办事处与居民委员会概念的界定
街道办事处与居民委员会概念在学界争论较小,现简单的界定一下。《辞海》》对它的解释是:街道办事处,是城市政权机构的最下一级组织,协助市(区)政府做好日常工作。可见作为市(区)政府派出机关的街道办事处,是一个准政府,是城市基层政权的基础,它协助市(区)政府管理好本辖区内的事务。那么居委会又是如何界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排除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知道、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而且《辞海》对“街道办事处”职能的释文是:“我国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为加强城市的居民工作,密切政府和居民的联系而设立。任务是办理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居民工作的交办事项,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由此可知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是为了更好地协助区政府做好居民工作。
(二)社区以及社区居委会概念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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