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城市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现状与发展趋势
对社区居委会与街道办事处关系的思考
【摘要】
提到居委会大家不难想到另一个名词:街道办事处,没有深入接触过这两个部门的朋友大体上会简单的认为街道办事处是居委会的上级领导部门,但事实上真的是如此的简单吗,经过我深入的调查和研究发现了社区居委会与街道办事处之间存在着微妙的关系。此文重点讲述了:在社区建设中,居委会行政负担过重,自治权被极度挤压,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法律上的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已扭曲为事实上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此,要改变目前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的不合理关系,我们需要思考和付出行动的方面还有很多,以下就为大家一一解说。
【关键词】
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社区居民代表大会
一、社区居委会与街道办事处目前矛盾的现状
从理论和法律上讲,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但在实践中,社区居委会只向政府负责,而不向居民负责。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已变成了事实上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其具体表现在:
(一)街道办事处越位,对社区居委会自治事务的过多干预
1、对社区居委会选举的包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①但实际情况显示,许多社区居委会的民主选举的“形式化”现象严重。采取全体居民或户代表进行选举的比例极少,绝大多数采用的是居民小组代表选举,民主选举成了“做秀”。在候选人的确定上,受街道办事处的影响极大,导致了居委会班子成员的选举、任用由街道“包办”的局面。
2、对社区居委会财权的控制
街道办事处财政拨款是社区服务的主要来源,社区居委会开展各项事业的经费在很大程度上也依靠街道办事处筹集得来。社区居委会的固定办公经费由街道办事处按年度统一拨付,但在使用上一般是“街管居用”,社区居委会使用任何一笔经费都必须向街道办事处申报。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
②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但实际情况显示,社区居委会普遍缺乏财务管理自主权,其财务由街道办事处的会计站进行管理,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因此,社区居委会的活动只能以街道办事处的指示为主,而不能按照居民的意愿来履行自治职能。
(二)街道办事处缺位,把社区行政事务下沉给社区居委会
1、对社区居委会的宏观指导不足
由于街道办事处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对社区居委会人事和财权的管理和控制上,甚至直接干涉社区居委会的其他自治事务。因此,弱化甚至缺失本应承担的帮助社区居委会制定社区建设的宏观发展规划、培训社区干部、建立多元化的社区资金投入体系、协调区域各群体的利益关系、促使社区目标的实行等等的职能,以至于对社区居委会的宏观指导不足。由于职能“错位”直接导致对社区管理的缺位。
2、把本该由街道完成的行政管理任务交给社区居委会完成
伴随着城市管理重心的下移,政府愈来愈多的行政管理事务都通过街道办事处下沉到社区居委会。因此,导致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形成了实际上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居民也把社区居委会看成是政府组织而非居民自治组织,把社区居委会看作是政府向基层的延伸。于是,就造成事实上的社区居委会行政化,社区居委会自治事务被严重挤压。
(三)街道办事处领导社区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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