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做好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现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缴费比例。机关事业单位(包括社会团体,下同)以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费总额之和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所征收基金按规定划入职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划入统筹基金。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2%的比例缴纳,全部划入个人账户。个人帐户的建帐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企业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5%的比例缴纳,城镇个体劳动者按照企业缴费比例执行,所征收基金全部划入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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