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局加快民营科技发展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科技创新促进绿色转型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发展,提出本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树立民营科技发展理念
民营科技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机制运行,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活动,包括民办科研机构、民办科技服务机构和民营科技企业。近年来,我市民营科技不断发展状大,已成为科技创新、转型发展、吸纳就业的生力军和最具活力的经济增长点。但与发达地区相比,还存在总量规模偏小、发展速度较慢、技术水平不高、带动性不强等问题。各级政府、各部门必须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把发展民营科技作为促进转型发展的重要举措,按照“公平对待、引导扶持、规范管理、加强服务”原则,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发展,为促进绿色转型创造条件。
二、营造良好环境,鼓励民营科技发展
(一)鼓励创办民营科技实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及国外资本进入民营科技领域。鼓励国有科研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和科技型企业在条件成熟时进行民营转制,转制过渡期内,继续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鼓励高端科技人才采取技术成果入股参股等形式,领办创办民营科技实体。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兴办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成果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可不受限制,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
(二)支持民营科技发展壮大。重点支持民办科研机构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民生科技领域开发应用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支持民办科技服务机构在技术转移、技术咨询、信息服务、工业设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科技服务领域开展成果转化、项目评估、专利运用、融资担保、人才培训、政策咨询等各类服务。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在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生物育种、信息产业和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和生产性科技服务业领域发展,积极培育民营科技龙头企业。
(三)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保障民营科技企业市场合法地位和法人财产权,除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在项目审批、金融服务、科技经费使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工商登记注册、外贸经营权、土地使用等方面,民营科技企业享有与国有企业或科研机构同等的待遇。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参股控股国有企业,开展跨地区、跨所有制联合兼并,依靠资本经营和资产重组做大做强。
(四)完善劳动保障体系。积极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劳动合同、劳动工资、档案管理、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事务代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支持力度;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按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并给予一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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