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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防空地下室管理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省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结建范围

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内,除军事设施、厂房及构筑物、集体土地上的农民建房以外的城市民用建筑都应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二、结建标准

在结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其建设标准如下:

⑴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⑵新建除(1)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物面积的2-3%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⑶城东新区、七星新区、高新技术园区除(1)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一律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建筑面积的2-3%结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⑷新建和危房翻新除(1)款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不包括集体土地上的农民建房以及农改居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⑸对8月1日前企业因产业调整需要(政府要求限期搬迁),并通过政策性置换取得的土地,在该土地权属、地类、使用权面积等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新建民用建筑不结建人防地下室而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项目,可暂按县府办3月21日第83号抄告单确定标准的50%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⑹新建民用建筑结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县人防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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