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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险金缴纳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黔府办发[2006]50号)、《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毕署办通[2006]65号)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145号)、《毕节地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认真做好征缴残疾人就业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知》(毕署残[2007]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做好我县200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缴范围。凡在本县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生产经营地在我县境内的外地经济组织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人企业等纳税经济组织),未达到规定比例按排残疾人就业的,都应当依法缴纳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煤、铁、锌、钼等矿产品生产企业按生产销售数量1元/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他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1.5%规定比例的,按年度实际差额人数缴纳保障金。缴纳标准为每一残疾人指标按统计部门公布的县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保障金计算公式。(单位在职职工数×1.5%-已安置残疾职工数)×县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应缴纳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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